答: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例如,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系列国家标准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可靠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二是保障国家安全。例如,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三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例如,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四是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例如,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规定了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号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变的法定号码。
(本文来源:看见标准化微信公众号;编辑:J1)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2022-04-29